深圳市住建局回应疑问:经适房共同申请人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和增值收益分成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暂行办法 由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已于9月9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市住建局回应经适房业主疑问
经适房共同申请人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9月19日,7名经济适用房业主代表与深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展开了一场座谈会,热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 暂行办法 )是否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和增值收益分成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暂行办法 由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已于9月9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增益和继承问题成焦点
桃源村三期业主代表孟先生首先发问,他认为如果(经济适用房)上市的话,政府要收益分成,这个条款公平合理。同时他也提问, 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能是市场价的80%,现在增值收益按50%收取,公不公平?你怎么算这个账?
桃源村三期另一位业主郑先生则主要提到了 继承 这个问题: (经济适用房)产权到底是多少年?如果我今天晚上回去一下 挂了,明天这个房子是不是政府要收回,不能继承?
建议 把经适房改成廉租房
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则建议 换一个思维来考虑这个问题 : 如果我们把现在的经济适用住房统统改成廉租房,我看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现在这个办法也给了业主一个选择权,就是可以不交(房),你永远住下去,但是继承权要考虑到,到底能不能继承,或者继承条件是符合廉租房的,他依然可以继承。这个继承跟我们权益继承是两个不同概念,不是遗产的继承,因为这个产权不是你的,这是一种使用权的继承。
市住建局回应业主疑问
市住房建设局房改处负责人回应称,关于增值收益问题,深圳是权衡了各方面因素后,提出按照50%比例来缴纳,人大代表提出了增值收益其他的计算方式的建议,接下来会做认真的研究。
关于继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当时出售的时候是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一般是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一般情况下,可能是申请人去世了,或者配偶去世,基于子女原来是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房产证上有份额的,子女这个继承权是完全受到产权登记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的。
市住建局副局长胡建文在座谈会最后承诺: 我们政府会加快它( 暂行办法)的制定速度,尽快出台。出台以后无论采纳了意见或者没有采纳的意见,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都会作负责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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