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4)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93,693,615股),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芜湖设立子公司并与芜湖市鸠江区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建设华东总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24,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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