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日企处罚决定公布 被罚逾12亿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今日,发改委公布了对日本12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国家发改委此前的通告显示,对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合计罚款12.354亿元。包括三菱电机、古河电气、日本精工等多家世界知名企业,其中株式会社不二越免罚。
细节披露将成常态
早在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就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8.3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4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
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2家企业的垄断时间、操作方式、具体产品、处罚依据、裁量标准都进行了详细说明,比如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以实施。
而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行政处罚都应该公开、透明,国家发改委披露对垄断企业的处罚决定书,有助于社会了解反垄断案件的一些具体细节、过程,也是我国反垄断不断专业化、透明化的表现,未来发布反垄断处罚决定书可能成为常态。
强化透明回应质疑
在此前召开的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与会的多位国际政商人士提出,中国政府在采取反垄断措施时,应增加执法透明度,同时加大与企业的沟通力度,这样能减少误读。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从2005年起就开始陆续公布 价格监督检查司工作大事记 ,其中披露了许多媒体从没有报道过的、鲜为人知的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记录、工作流程。而就在9月2日,国家发改委披露对浙江保险行业1.1亿元反垄断 罚单 的同时,首次全文公布了行政处罚责任书,此举被视为直指外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质疑。
以前没有全文披露行政处罚责任书,主要是企业有顾虑,担心商业秘密泄露和声誉受到损害,收到反垄断罚单的企业普遍希望官方不要过多披露信息。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此前表示,公布相关处罚决定书全文,是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次尝试,今后会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罚款金额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3号)--株式会社电装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4号)--爱三工业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2976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5号)--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488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6号)--三叶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072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7号)--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4108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8号)--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3456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9号)--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904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0号)--株式会社不二越
发改委: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免除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1号)--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2号)--NTN株式会社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亚洲研究会,于2011年6月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处罚,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3号)--株式会社捷太格特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年多,且你公司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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