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清缴十余家销售假药士多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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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清缴十余家销售假药士多店
信息首发:龙岗清缴十余家销售假药士多店
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市场上仍有部分药店、港货店经营仿药、未经批准进口的 进口药 等假药,一些生产经营者对生产、销售上述假药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仍缺乏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从 2011年5月1日起,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含仿药、未经批准进口的 进口药 等)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后果如何,都涉嫌构成犯罪,都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本地宝提醒广大药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药店、港货店、士多等),严禁生产销售假药(含仿药、未经批准进口的 进口药 ),切勿以身试法,导致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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