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景园业主起诉深圳市规土委一案开庭(2)
原告律师指出,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做出规划变更前是否经过科学论证,环评报告是否达标,300多米高楼在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和周边建筑保持多远的距离才能保证其他建筑的安全,是否充分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本案所涉及的地皮上土质是否适合建300米的高楼。这些问题,被告未对此提供举证,可见被告在程序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被告:
行政行为符合深圳市规章 程序合法
对此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代理律师表示,涉案行政行为是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做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对于涉案行政行为公示期并未做出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作出147号决定,是参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01号第九条做出,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强制性需要公示的只有两项内容: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即是不涉及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变更,是可以不公示的。因此,147号决定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
原告:深圳市规章由规土委制定 应遵照广东省法规
原告律师则表示, 该办法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自己制定,属于地方性规章,其所依据的法律都未明确规定公示时间,规章制定本身就有违法规。根据法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属地方性法规,深圳制定的法规在未经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应当遵照广东省法规执行。
交锋二:帝景园29户业主状告规土委 究竟有无诉讼资格
第三人罗兰斯宝:
变更事项均为社会贡献 未侵害原告权益 原告无诉讼资格
罗兰斯宝公司辩护律师则指出,147号决定关于T304-0038宗地的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关于挑檐退红线问题;绿化率问题和公共开放空间问题。
其中,挑檐退红线是处于造型需要,且不影响地底层活动空间所进行的调整,主要是为来往行人搭建遮风挡雨连廊;绿化率问题为,原绿地率15%调整为绿化率15%;而公共开放空间由原1000米调整为3000平方米,意味着提高了对社会公共开放空间的贡献率。
罗兰斯宝公司辩护律师表示,147号决定中的三项变更,均体现了企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而帝景园29户业主既然就147号决定行政行为提起诉讼,147号决定中的这三个问题,并未侵害帝景园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原告:你的贡献蓝图出来 我们已屋倒人亡
对此,原告律师回应表示,147号决定中,变更的第一项为挑檐退红线,南北走向退线调整为0---10米。而在变更之前,南北向的退线为大于等于10米,这就意味着,该地块退红线的距离越来越小,对于320米高的建筑,罗兰斯宝认为退线不会影响原告利益,是对原告利益的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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