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出台通过
办法规定,1999年前符合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个缴社保年限不纳入计算范围,军人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已经获得通过,着重解决2013年1月1日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办法规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的,从市外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999年前符合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
记者了解到,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是按参保人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而深圳1997年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深圳与国家、省的失业保险待遇计算不一致,需出台《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对于国家1999年1月22日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该办法规定: 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个缴社保年限不纳入计算范围
对于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后至2013年之前,职工在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规定: 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外地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年限认定,办法规定: 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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