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填报2017年度广告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深市监〔2018〕30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省广告业经营状况,更好地服务广告业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要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2017 年度全省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8〕95号),在全省部署开展2017年度广告业统计工作。为做好我市广告业统计填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时间
(一)填报时间: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补录时间:2018年8月1日至8月15日
二、统计对象
在深圳市境内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品牌代理、品牌服务、营销策划等在内的广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告行业协会。
三、填报路径
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gdgs.gov.cn/),然后点击首页“办事服务大厅”-点击“广告行业统计”进入申报(具体网址为:http://gdad.gdgs.gov.cn/aicadst/)。
四、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1、填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录:
(1)营业执照注册号登录: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注册号、密码(初始密码为营业执照注册号)登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各填报单位也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2、数据项为必录项的,如果数据为零的,应录入“0”。
3、所填货币单位: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4、填报单位可以在登录页面下载统计系统操作指南,按照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广告业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报表填报。填报时请注意填报要求及填报时限,尽快完成填报工作。
(二)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或拨打12315热线咨询。
六、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信息首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填报2017年度广告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