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管辖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 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登记机关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登记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二、条件要求: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国务院批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国务院批
3. 不含行政区划的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
4. 不含行政区划的期刊出资单位注册资金30万(含)以上
三、准备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方式:登陆中国企业登记网在首页导航栏点击“在线办理”
五、办理流程:网报通过后股东签字/盖章并递交至工商总局注册大厅窗口等发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网报后申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窗口受再后当日打印并发放通知书
七、办理地点:北京市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C座一层企业注册大厅
八、咨询电话:0755-36619509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行政区划或跨登记管辖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注册,不得自行变更(调整)任何名称核准信息申请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4.企业名称中在同一行业内不得不得相同字号(有直接投资关系除外),即使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也不允许
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要在办理中与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 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
- 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声明
- 工商总局多措并举 助力民族品牌“国际化”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批准设立第二批商标受理窗口的公告
- 工商总局约谈电商:双十一等促销禁先涨价再打折
-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 工商办字【2016】87号
-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工商总局: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需赔偿
- 工商总局公布违法广告案 赵忠祥侯耀华被点名
信息首发: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