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起草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目前,相关通知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7月23日前反馈意见。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深圳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设置10个缴费档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终身支付。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7810人,其中,已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人员6610人,缴费人员1200人,每年新增待遇领取人员约为300人。
为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人社局拟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拟从三方面进行调整: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8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深圳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自其具有深圳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二、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纳入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市人社局官网首页的“政民互动”栏目的“民意征集”中查阅,于7月23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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