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1、本人的身份验证需提供(提供复印件,验原件)2、工伤(亡)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提供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来办理需要本人委托书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2)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四)民事法院确定的合法继承人。
二、申请材料
(1)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8、供养直系亲属指纹证明、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书。
三、办事机构
市人社局及其受委托的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需到外地调查时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到边远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调查时为受理之日起90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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