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社局:其他假期不能抵扣年假
针对有企业用节假日抵扣年假现象,市人社局强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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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休假能否抵扣带薪年休假?单位抵扣是否违规?针对近期市民关注的带薪休假热点问题,深圳市人社局昨日解释,深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去年全市仲裁机构办结涉及 支付年休假工资 的案件3012件,涉及3935人。
市人社局介绍,深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针对有企业用节假日抵扣年假现象,市人社局强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不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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