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7月10日-7月28日
资助方式:一定资金支持
支持内容: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重点支持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天航空、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
(一)境外投资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能源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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