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纠纷计息基数争议大 持卡人上诉超九成
北京市二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信用卡(享低息贷款)透支纠纷案进行通报。统计显示,此类纠纷九成以上由银行起诉,一审胜诉率较高。而持卡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占96%,上诉率高,二审胜诉率低。对于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全部透支款项还是未偿还部分,持卡人与银行双方之间争议较大。
争议焦点
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
据统计,近三年来,二中院共审理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56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发卡银行起诉持卡人,以持卡人经催收仍欠款不予偿还为由,请求判令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费用、滞纳金或违约金等;是持卡人起诉发卡银行,以发卡银行计收的息费标准过高、未予注销不良征信记录、未执行口头还款协议等为由,请求判令发卡银行返还多收部分款项或注销不良征信记录等。
其中,发卡银行起诉的案件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诉讼比率及一审胜诉率较高。而持卡人提出上诉的案件54件,占全部案件的96%,上诉率高,二审胜诉率低。涉案金额一般为5万元左右,但也有案件争议款项不足1000元。
“银行和持卡人对于欠款本金争议较小,但对于利息基数争议较大。”据二中院民三庭法官孙兆晖介绍,发卡银行主张计息基数为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持卡人则认为计息基数应为“未偿还部分”款项,并以“全额计息”不符合监管规定为由拒绝全额偿还利息。
孙法官说,部分信用卡协议对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对于收费标准变化时的通知方式及异议程序未作规定,对于自动扣款的截止时点未作约定,导致双方发生较大争议。此外,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部分发卡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对于免息条件、计息基数、复利计算等未向持卡人作出充分说明,也导致纠纷发生。还有部分信用卡申办人擅自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认为他人用卡后所欠款项与自己无关。有持卡人在认为银行服务不周后维权不当,拒绝还款,导致透支利息和违约金不断增加。
相关案例
欠69元 利息317元
持卡人和银行的争议还集中体现在,持卡人提出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过高方面。有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占全部透支金额的比例很小,欠款时间很短,但发卡银行以全部透支款项为基数计算的利息金额远高于欠款本金,持卡人认为利息畸高。
李某信用卡消费1.8万余元,在还款到期日尚欠69.36元未还。6天后,银行扣划欠款69.36元及透支利息317.43元。后李某起诉请求确认全额计息条款无效并返还扣划的透支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额计息条款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个案中,该利息金额如果过分高于持卡人逾期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持卡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赔偿的利息金额。经过审理,二中院二审改判发卡银行返还部分透支利息。
法院建议
银行明确透支利息计算基数
二中院建议,发卡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协议应明确约定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计息条款中应准确表述“全额计息”或“差额计息”规则。对于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透支款项的,明确约定实际还款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的计息基数。同时应向持卡人准确充分提示和说明免息条件、计息基数和违约金标准等条款内容。对于持卡人轻微违约情形的利息畸高问题,建议发卡银行可以考虑就个案与持卡人协商解决方案,必要时适当调低个案中透支利息的标准。
持卡人则应清楚了解所持信用卡的计息规则,充分认识到拖欠透支款项将面临包括支付数额较高的利息和违约金、留下不良征信记录等严重后果,切勿以拒绝还款方式消极抵抗,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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