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卡通交警,咋就不能“通缉”?
江苏连云港警方“通缉令”在网上走红:一名黑衣男子“殴打”卡通交警,行为极其恶劣,特此对黑衣男子发起“江湖通缉令”…… 当天凌晨,涉事男子对着路中央设置的一处卡通交警指指点点,左看右看,然后突然飞起一脚,将其踹倒在地,并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7月19日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现实中,总是不乏一些“吃饱了撑着”的惹事生非者。比如,作为一种交通警示和疏导的辅助工具,卡通交警好端端地放在那儿,有人突然就“看不惯”了,非要横起一脚把它踢倒在地,好像才显出自己的“勇敢英武”。这不,“充好汉”是要付出代价的,听闻江苏连云港警方就此发出“江湖通缉令”后,尽管坊间议论纷纷,我却认为就该一查到底。
“殴打”卡通交警,也被“通缉”治罪。有些网友已在为肇事者担忧,这会不会被当作“袭警”?然后联想开来,将来自己驾车一不小心撞倒了卡通交警,没有注意就开走了算不算“肇事逃逸”?以上种种,显然有点危言耸听,不过我想,就算对卡通交警的乱踢乱踹并非“真打”,却也不能以此为由,轻易放过了某些放纵恶搞的寻衅滋事者。须要知道,卡通警察也是用来管理交通的,今天对它若能“踢了白踢”,明天对红绿灯是否也可“砸了白砸”?
别把“殴打”卡通交警只是看作“弄坏纸模”。任意毁坏公共设施,向来为社会遵循法则所不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意踢倒损坏路上设置的卡通交警,就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有法可依的正常追责,警方就完全能够用“江湖通缉令”的特殊方式,力求以最快速度查出肇事“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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