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睡中被舍友杀害 谁动了我的内裤?
早报君立刻联系上此爆料人,其正是受害者的父亲李先生。据他介绍,受害者是他的儿子,今年16岁,在灵山中学读高一。
事发当天,他和爱人 正在广州办事,19日下午2时20分,他接到小孩的班主任打来的电话称,小孩在学校出事了。他和爱人立马赶回灵山,但小孩已无生命迹象,被送到殡仪馆。
据了解,这是跟孩子同宿舍的黄姓同学所为。
事发当天中午1时多,全宿舍的人都在午休。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黄姓同学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小刀直直插进李先生儿子的脖子上,当场鲜血直流,并从上铺跌落下来!同宿舍的同学惊醒发现出事了,于是向老师报告。
2、涉事者是受害者的舍友
灵山中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9日中午校内宿舍确实发生了不幸的事情:一名男生脖子被刺中不治身亡,涉事人员是受害者同宿 舍的学生,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当天事发后,学校接到学生报告,立即将受伤学生小李送到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该负责人表示,平时学校对于安全管理一向严格,规定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和宿舍,同时学校也会定期进行检查,但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对于刀具的来源、事发原因,该负责人称目前一切按警方调查的为主。
3、乱晒内裤引发矛盾?
李先生说,平时他的小孩成绩优秀,在灵山中学上的是尖子班,在家中是一名乖孩子,一个小孩培养成长并非易事,如今突然遭遇此事,家人一时都无法接受这事实,小孩妈妈的情绪一直都还不稳定。
有网友称,只因为死者生前叫嫌疑人不要乱晾内裤产生矛盾,引发了这场悲剧。
随后,早报君从灵山警方获悉,目前已经控制一名嫌疑人,案件还正在进一步处理调查中。
故意杀人罪认定
认定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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