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僧人强行化缘 被民警带回调查涉嫌诈骗
假冒僧人强行化缘,两名身穿“袈裟”,手持念珠的“高僧”正在向来往的旅客“化缘”。但“高僧”向旅客“化缘”的方式有些粗暴。
假冒僧人强行化缘
5月12日,上海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了两名身穿“袈裟”的“高僧”,其在上海站南广场向往来旅客“化缘”,但却因涉嫌诈骗而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当天上午7时许,上海站派出所的民警正在上海站南广场进行治安整治,期间发现两名身穿“袈裟”,手持念珠的“高僧”正在向来往的旅客“化缘”。
但“高僧”向旅客“化缘”的方式有些粗暴,他们会将珠串或祈福卡片硬塞给往来旅客,然后再以“烧平安香”、“刻功德碑”等名义强行向旅客“化缘”。到了派出所,两名“高僧”开始紧张,表示民警不应该为难出家人,并要将珠串赠予民警,谋求离开。遭到拒绝后,两人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这两名“高僧”并非九华山僧人,只因为冒充“僧人”化缘来钱快,于是两人就买来了“袈裟”、功德簿、皈依证等道具,在全国各地“化缘”,没想到在上海站被民警抓获。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中华网)
涉嫌诈骗被民警带回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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