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刺死前妻情人获刑5年:死者存重大过错
50岁的吴某与前妻离婚22年却一直生活在一起,在前妻情人金某醉酒持刀上门纠缠时,吴某持水果刀刺扎金某胸口致其死亡。昨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害人存重大过错,结合吴某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酌情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据检方指控,吴某与妻子冯某因工作问题于199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下半年,冯某与金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冯某提出结束交往,金某多次与冯某及吴某发生争吵。今年4月17日17时许,金某前往吴某与冯某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内对冯某殴打。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了解,在开庭前,吴某一家已赔偿金某女儿20万元的赔偿金。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持刀殴打吴某前妻在先,吴某从家中取刀欲制止应当具有一定的防卫意识。但当金某看到吴某后,放开了吴某前妻,未再继续对吴某前妻进行殴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金某放开吴某前妻后,吴某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金某因与吴某前妻的情感问题长期困扰、威胁吴某及其亲友,案发当天又酒后持刀在吴某家门前滋事,在本案起因上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矛盾激化过程中,也系金某先对吴某家人进行殴打,并致其轻微伤,故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鉴于吴某犯罪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并请求联系急救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吴某在亲属的协调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
最终,法院酌定上述情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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