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公开谴责深圳市顺通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近期,市消委会收到多宗消费者关于深圳市顺通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收取订金后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双方约定的讴歌品牌汽车、消费者要求退订遭拒的情况。
收到投诉后,市消委会即展开相关的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其《合同》第三条“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交清保证金全款,视同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卖方不予退还。……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延期交付车辆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买方,买卖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损失或赔偿”存在以下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法之处:
一、违约责任不平等。条款规定消费者(买方,下同)未如约交清保证金的,已付保证金被没收,而商家(汽车经营者,下同)延期交付车辆30个工作日的却只需退还保证金,即仅设定单方违约责任,消费者违约要承担责任,商家违约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约权期限不对等。消费者迟延交清保证金全款的,商家有权即时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而商家迟延交付车辆的,只有超过30个工作日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存在此(商家)宽彼(消费者)严,严重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三、借履约保证金之名逃避定金罚则。履约保证金一般适用于招标、拍卖等领域,并在缔约之前支付,目的是保证支付方中标或竞拍成功后能够顺利缔约,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法定效力。而缔约后所支付用于合同履行担保的款项为定金,《担保法》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借履约保证金之名,行没收定金之实,同时规避了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合同权利的严重侵害。
基于以上情况,市消委会对该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拒不履责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市消委会拟将该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并在深圳信用网公示。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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