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井街道一食品公司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被临时查封并处罚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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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街道一食品公司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被临时查封并处罚5千元
信息首发:沙井街道一食品公司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被临时查封并处罚5千元
宝安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在落实分局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在辖区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一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发现存在天面设置员工宿舍住人,且使用泡沫彩钢板分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民警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定额处罚标准》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处罚。
消防法律法规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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