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拟不再开具20类证明(名单)
6月30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稿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派出所又将取消一些奇葩证明,这20类证明,今后派出所或不再开具!
今天,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意见征求稿,列出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①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等;②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③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等。
公安部将改进出具证明工作
今日上午,公安部网站发布消息,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多部门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两个文件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愿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派出所拟不再开具20类证明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
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四是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
具体20类证明名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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