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家银行信用卡存“霸王条款” 这些雷区你中了吗
回想一下,你去银行办信用卡的时候,是不是也曾经遇到过:办卡的格式合同内容晦涩难懂,于是看都懒得看看了也没啥用直接签名了事?“店大不欺客”可不能想当然,有的银行在合同里面藏有猫腻,单方拟定了“霸王条款”,不得不警惕起来!
26日,深圳(www.szxxg.com)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15年银行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点评》,历数条款暗藏的几大“陷阱”。
1、未按时还款可以划扣其他卡款项?
属于不当扩大追索欠款权利
条款1: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并有权扣划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未到期的视为到期)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其欠款。
条款2:客户授权银行可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他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信用卡欠款,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点评
持卡人如果未按时支付信用卡欠款,银行有权划扣债务人在该银行下开立的任何账户款项,这不当扩大了银行追索欠款的权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银行这种扩大抵消权范围,对于持卡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另外,银行不能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义务,剥夺了持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2、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任意使用?
不应剥夺持卡人选择的权利
条款: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 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经消费者的同意。另外,银行未与持卡人协商,单方面制定格式合同条款这种现场在银行普遍存在,实质上是剥夺了持卡人选择的权利。建 议各银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条款中设置可选项,以便持卡人选择是否同意使用及使用的范围。
3、造成损失银行不需担责?
疏于管理处理不及时要担责
条款: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银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 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点评
在发生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果怠于采取措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些可以预见的系统故障,如银行技术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统数据库版本老化等故障中,如果银行疏于管理或更新,银行必须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4、权利义务可随意转让?
必须征得持卡人的同意
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点评
银行将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征得持卡人的同意,而银行的条款中虽然写明了持卡人同意债务的转让,但是作为格式条款持卡人无法更改,事实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不同意的权利,建议在合同中应设置相应可选择项或在转让债务时事先通知持卡人。
5、换卡权利谁说了算?
不可协商性条款内容无效
条款: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
点评
银行不能直接利用格式条款,单方创设更换信用卡的权利,虽然银行的条款中也有“乙方同意”的字样,但由于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消费者无法选择不同意,直接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其他信用卡的权利,该条款内容无效。
6、第三方服务商有错不关银行的事?
委托方造成消费者损失银行有责
条款: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点评
银行选用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该“选用”在法理上即为“委托”,如果因第三方服务商过错造成信用卡消费者损失的,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消费者承担违约责 任,而不仅限于协助向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此条款涉嫌以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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