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外带食物”是不是霸王条款?
国庆长假期间,看电影成为市民休闲的一大选项。记者近日接到不少市民反映,看电影虽好,但经常为了一盒爆米花、一瓶汽水和影院人员发生争执,皆因影院“谢绝外带食物”的规定。影院一方认为,外带食品会影响观影环境的安静。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能轻易地将影院的“谢绝外来食品”规定定义为霸王条款,但是,在保护消费的当下,影院的这种做法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自带爆米花不得入场
“对不起,你的爆米花不能带进观影厅。”国庆期间,在福田中心区的一家影院观影厅入口,一位手拿某品牌爆米花的市民刚要走进观影厅就被工作人员拦下。随后,双方争执了几句,但最终因为影院门口的“谢绝外带食物”提示,观影市民还是放弃了手中的爆米花进场观影。
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也有过因为拿着洋快餐饮料而被影院人员拦下的经历。“不久前,我因为要赶上电影开场,拿着麦当劳的薯条,匆匆进场,可在门口就被拦下了,工作人员一定要我要么吃完再进场,要么放弃薯条。”李先生说,“或许不想让观众因为吃零食影响观影环境和效果。”
但是,李先生也看到电影院自营的小卖部照样卖着爆米花等各种零食和饮料,如果观众购买影院自营的食品进场,工作人员便放行。“观众自带的食品不让进,而电影院自己销售的食品却可以带进去,因此,影院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李先生说。
采访中,不少市民也表达了和李先生同样的看法。有市民表示,如果是从影响观影环境角度看,那影院自营的食品也不应该被带进观影厅。如果影院存在区别对待,那么这种条款就会被怀疑是“霸王条款”。
影院“爆米花经济”毛利率高
连日来,记者走访深圳(www.szxxg.com)多家影院,发现几乎所有的受访影院都在影院门口竖有“谢绝外带食物”等字样,而这些影院门口,也确有售卖爆米花、薯条、饮料等食品的柜台。有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确实会经常因为“外带食品”叫停消费者,有时也会惹得消费者不满意。
采访中,不少影院工作人员表示,禁止携带外来食品是影院的一种经营行为,消费者完全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不能接受影院规定可以不来观影。电影院作为一个艺术欣赏的场所,安静、整洁当是其第一要义,影院只提供可控的饮料和爆米花,也是为了让观众在能够保证影院整洁的情况下吃到可口零食,不能将此条款视为“霸王条款”。
记者留意到,前来观影的市民中,有超过一半的市民会在影院购买爆米花和饮料,最便宜的爆米花价格在15元左右,在外只有2元的矿泉水售价在5元以上。据国内某影城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线包括爆米花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约6.31亿元,毛利率高达68.85%;票房收入虽然高达41.05亿元,但毛利率仅19.58%。而其业务里最赚钱的居然是爆米花,占了卖品利润的72%,造就影院独特的“爆米花经济”。
律师谈如何看待“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所谓“霸王条款”,一般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条款。
昨日,北京市东元(深圳(www.szxxg.com))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告诉记者,该问题不能简单地为其定义,从合同法的角度看,“霸王条款”的表现就是格式合同,需要结合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考量。《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影院规定不让观众自带食品,而其自营的食品却可以带进去的情况下,很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在此层面上将其认定为“霸王条款”没有太大问题。
赵波认为,在倡导人性自由、保护消费的当下,影院的这种做法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特别是那种以维护影院环境为由,不允许观众自带,影院却在自己内部经营各种食品的行为,不但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而且还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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