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广告涉虚假宣传败诉 将赔偿王老吉300万元
备受瞩目的“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加多宝构成虚假宣传,法院维持了此前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
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
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并未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损害,俩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广告宣传语构成了虚假宣传。涉案侵权行为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因产品与商标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而获得的商誉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片面宣传而产生的纠纷,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毫无根据。
因此,考虑到双方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法院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用语;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高院获悉,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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