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鸟巢隧道飙车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表示不上诉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鸟巢隧道飙车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唐问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于沐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今天这个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砺兵独任审判,他在宣读判决时,首先说明了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审判员: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屯隧道外环道路上,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内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及两车损坏,并致被告人唐某某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告人唐某某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被告人于沐椿主动到案;被告人唐问天手机关机,民警在徐某所住医院见到他后,对其传唤归案。
审判员: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向相关单位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同被害人徐某自愿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
关于罪名和犯罪事实,控辩双方没有不同意见,仅对被告人唐问天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对于沐春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问题,法院认定唐问天系被传唤归案,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其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也考虑他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情节,在量刑之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定于沐春构成自首,但不采纳适用缓刑意见。
审判员:关于辩护人所提请求对于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除要求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经查,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本院在量刑之际,已充分考虑从轻的量刑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将本案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而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在最后陈述时保证以后不再违法。
唐问天:我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耽误了宝贵的时间,通过这件事我深刻的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保证今后绝不再犯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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