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师大主任贪污受贿获刑
首都师范大学数字校园建设中心网络部主任张田力,以套取公款以及直接从相关单位收取好处费的方法,多年间共获利37万余元。近日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市一中院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而两家向其行贿的单位和一名个人,也因构成单位行贿罪而分别被判处罚金和处以刑罚。
张田力的案发源于他人的实名举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另外一起收受他人贿赂款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张田力办公室起获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共认定了张田力的三项犯罪事实,其中两项均和同一家公司有关,而又都是同一个叫崔某的人从中穿针引线的。
法院认为,2009年3月和2010年3月,张田力从首都师范大学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张田力将其中的人民币9万元占为己有。此外,2006年9月至2008年11月,在首都师范大学采购网络设备过程中,张田力利用职务便利,为这家公司获取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崔某代表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007年至2010年,张田力利用负责校园网维护的职务便利,连续4年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网络系统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对方为首都师范大学校园网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服务,并每年向对方支付专业技术支持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
2007年至2009年,崔某代表该公司分三次给予张田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张田力将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师劳务费、将其中的7万元以好处费的名义分给同事苏某(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张田力不服提出上诉。而崔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则不持异议。
二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和张田力等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田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田力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两家单位因犯单位行贿罪而分别被判处罚金10万元,崔某也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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