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分手四年后 携子索要抚养费
深圳男子欧某近日接到法院起诉,原是四年前分手女友携子索要抚养费。经福田区法院确认,小孩确系欧某和前女友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判决欧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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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女友林某分手4年后,林某将欧某告上法庭,向他索要抚养费。近日,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欧某每月向林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
接到法院起诉状时,欧某才知道自己竟然还有个儿子。林某称,其与欧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林某怀孕后不久,欧某与林某分手。小孩出生后一直由林某抚养,但随着小孩逐渐长大,抚养费日渐增加,林某难以独立承担,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欧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
法庭上,欧某抗辩称,从小孩生育至今,林某从未告知过,严重影响自己的知情权。欧某不同意共同抚养,要求独自抚养。既然林某不同意欧某拥有共同抚养权,自己也不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院经调查确认,小孩确系欧某和林某的非婚生子女。法院认为,欧某作为小孩生父,依法应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符合林某目前开销情况,亦属欧某收入可承受范围,法院对林某该主张予以支持。该法官表示,本案林某提交的由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证明了欧某与小孩存在亲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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