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立规禁止阻碍救护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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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规禁止阻碍救护车通行
信息首发:沈阳立规禁止阻碍救护车通行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对于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可对阻碍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中第27条第8项规定,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200元罚款并扣3分。
2013年3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中第22条规定,针对急救车在接送病人时,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当主动让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急救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放。另外在第24条中还规定,禁止包括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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