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治理:未见同意发送可罚款
生活中许多人都经受过垃圾短信骚扰的困扰,现在,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规定中明确表示未经用户允许发送垃圾广告最高可处三万元的罚款。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短信息服务收费等作出规定,并提出违规惩罚措施,规定将于即日起至12月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禁止收集用户手机号
意见稿明确,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
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
用户未回复视为不同意
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对于一些违反前述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征得对方同意呢?
意见稿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任何涉及商业宣传的短信,都必须有 拒绝机制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对于这种 拒绝机制 ,电信运营商被赋予了监督责任。
信息首发:垃圾短信治理:未见同意发送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