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豪也缺钱:小贷公司给房地产商放贷
一家小贷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1200万元贷款时,约定如房地产公司逾期还款,则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这种罚息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故事诉说
2011年8月,昆山某房地产公司向昆山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最高额贷款,双方约定: 小额贷款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按季(季末月第20日)结算,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小贷公司有权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据此,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房地产公司提供28套房产作为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同年8月18日,小贷公司按约交付资金,房地产公司签立借款借据,确认借款金额1200万元,月利率20‰,到期日为2012年2月13日,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后来双方又协商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2年5月11日,展期期间利率按原合同利率执行。之后,由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还款,小贷公司就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200万元,应按约及时偿还本息。现在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展期后仍不能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对于小贷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清偿1200万元本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展期届满后,按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两项之和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昆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归还原告小贷公司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律提醒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行为应属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即被视作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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