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入选企业所得税降至1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进入目录的产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此目录的出台,对西部大开发的宏伟事业来说,增添了强劲的新动能。
根据国务院规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针对西部12个省份出台了各不相同的鼓励产业,这些省份包括:重庆、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甘肃、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和西藏。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是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
根据今天发改委针对《目录》答记者问明确指出,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对于入选目录的西部的重点企业来说,利好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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