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大再审养犬条例 每户拟限养一只狗
免收管理费或改为收费,超期未处理的烈性犬将由公安机关收容。
市人大法工委调研发现,国内共有34部现行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其中有30部规定限养一只。 南都资料图
南都讯 记者张应昂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相比于7月份进行的一审草案稿,本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在多个核心规定中有了变化,包括每户限养数量由2只改为1只,烈性犬饲养人要在条例实施后3个月内自行处理好,管理费再不免收等。
民调:超七成人赞同每户限养1只
一审的草案稿规定,本市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两只,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有代表在一审时提出应当每户限养一只。会后,市人大法工委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民意调查,70 .41%的市民赞同每户限养一只。此外,根据该委调研,国内共有34部现行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其中有30部规定限养一只。因此,本轮草案修改稿规定每户限养一只。
限养种类尤其是在烈性犬、大型犬方面,一审稿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经向公安机关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后可继续饲养。但二审稿借鉴其他城市做法根据城乡有别增设了 区域划分 ,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具体区域划分尚待公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 严格管理区 内,要求烈性犬饲养人在条例实施后3个月内自行处置。超期未处理的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机关收容。
收费:养犬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
一审时的草案稿规定 本市养犬免收管理费。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犬牌和相关证照的成本费用。 审议过程中,委员和代表普遍认为应当收取管理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经研究,养犬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也增加了政府公共管理支出,因此,养犬人应适当分担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各地实践普遍证明, 高收费限养 导致犬只注册率低,难以实现限养的预期目标。
法工委认为,提高犬只注册率是实施养犬有效管理的基础,应将管理费定位为政府实施养犬管理的必要成本支出,其具体额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养犬人自觉接受管理、保障养犬管理制度的整体有效开展。
设置:公园小区可设狗狗活动区
在养狗的管理和纠纷调解上,条例二审草案修改稿赋予居(村)委会更多职责。文华介绍,在参考外地立法并听取基层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居(村)委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的职责,并补充规定了其接受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人引起的纠纷等职能。
一审草案稿规定 政府应提供犬只公共活动区域和公共设施 ,二审的草案修改稿将这一规定删除,改为 市政园林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 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狗狗活动区域还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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