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2)
(五)对提供包庇、窝藏、帮助涉恐涉暴人员;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万~10万元奖励;
(六)对提供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网上非法煽动,非法制作、销售遮面罩袍等带有暴力恐怖或宗教极端标识的服饰、物品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00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 关于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审定方法:
(一)由具体查证举报线索或侦办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确定应受奖励人,并根据应受奖励人发挥的作用和举报线索的价值,及时提出评定意见;再由市、区(县)部门分别按照奖励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二)原则上等级评定、审核和奖励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奖励。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即时予以审核、认定和奖励;
第七条 由各区(县)审核、认定的奖励事项,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三日内报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备案。
第八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金的领取方式:
(一)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受奖励人领取奖金;
(二)受奖励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领取奖金;
(三)受奖励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
第九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侦办单位及奖励审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信息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的监管,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为举报人和受奖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情况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提供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侦办,对不积极查证、侦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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