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两主犯二审重审改判无期(2)
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立功表现,但法院认为,秦星跟随汪某之后对周某某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更不足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原判死刑量刑不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周军辉、秦星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中,周军辉、秦星均起主要作用,秦星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鉴于上诉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周军辉、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纳。
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昨晚,唐慧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对此次判决不服,正考虑是否提起抗诉。秦星的辩护律师也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秦星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满,申诉的意愿比较强烈,但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案情回溯
11岁女生被强迫卖淫
据此前报道,2006年10月1日,时年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化名)在自家附近溜冰场溜冰时,结识19岁男子周军辉,周带乐乐到其出租房看碟,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留宿于出租房,次日被舅妈发现而带回家。10月3日,乐乐留下字条出走,期间乐乐在秦星和陈刚的安排下被送到当地各宾馆卖淫,直至12月30日被解救为止,乐乐已经被迫卖淫百余次,并曾于12月下旬某日,在卖淫过程中,遭刘润、蒋军军、兰小强和秦斌4人轮奸,卖淫所得赃款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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