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乘客索赔310元 状告广深铁路被驳回
列车晚点8小时,两乘客起诉广深铁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10元。昨天,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乘客所提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1日晚,广州市民梁某媚与梁某雯欲乘坐T 38次列车,出发前往武昌参加次日召开的会议。但原定发车时间却推迟至次日上午,到达武汉的时间也因此延后了约8小时。返穗后,二人愤而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深公司 ),二人诉求的赔偿金额分别为185及125元。
2013年11月8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人认为,在向广深公司完成购票手续后,她们即与广深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广深公司未依照车票约定按时将乘客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候车过程中,广深公司和车站未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晚点时间,也未安排食宿,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深公司则辩称,列车晚点事出有因。由于受湖南省株洲地区施工任务的影响。检票员也已于第一时间将火车将晚点五小时以上的信息告知了二人。检票员还提醒二人可退票或者改签其他车次,但二人仍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到达目的地。同时,车站电子屏幕上也打出了该车 因故晚点,时间未定 的明显提示。据此,广深公司认为,铁路方已按法律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2013年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梁某媚与梁某雯人不服并上诉至广铁中院。
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雯、梁某媚向广深公司购买车票乘坐火车,双方建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承运人和旅客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梁某媚与梁某雯候车前已被告知列车晚点,且在五个小时以上,旅客可依法全额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二人决定继续乘坐原列车的行为,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据此,广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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