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去买房 却和开发商签下购车合同
日前,中山市民黄雄飞向火炬开发区工商分局投诉博爱七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要求退还 购房款 5万多元。据了解,2月23日,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车辆购置合同及购车款抵扣房款证明。黄雄飞说, 后来了解到,签订的是购车合同,我们要求签购房合同,对方说要到11月15日。我们要求退钱,对方又不肯。
当事楼盘营销总监介绍说,今年2月到4月,该楼盘推出车房联动享优惠促销活动。 合同上写明11月15日交车,如果不要车,到时候购车款转成房款,才可以签购房合同。 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旷昕律师认为,综合购车合同和证明也相当于一份购房合同,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市民:想购房但签的是购车合同
根据黄雄飞提供的车辆购置合同,2月23日,他与广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总价为31.98万元,交提货时间为2014年11月15日。双方约定,黄雄飞支付5000元定金,剩余车款在交提车时一次性付清。
黄雄飞还提供了同日签署的《购车款抵扣房款证明》,证明中说,在约定车辆交提货时间内,如客户放弃购买汽车,可选择购买中山市博爱七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的21幢03单元803号房。该商品房及安置面积约88.74平方米,价格为建筑面积4411平方米,总金额39 .1432万元。证明中说,客户已交纳的购车定金转为购买该商品房的定金或购房款,同时改换该商品房的认购书,原车辆购置合同作废。但是,如客户在签署规定提车时间内既不愿意交清剩余款项提车,又拒绝签订购买该商品房的认购书和买卖合同的,则汽车销售公司没收已交定金0 .5万元。黄雄飞说,签订购车合同后,他又向开发商账户打了4.5万元作为定金。
后来,黄雄飞的妻子范女士咨询了律师,她说: 现在签订的是购车合同,但我们的意愿是购房。律师说合同存在风险,我们要求改签购房合同,开发商说要等到11月15日。我们要求退钱,对方又不肯。我们认为存在欺骗。 多次沟通无果后,黄雄飞日前向火炬开发区工商分局反映了此事。
开发商:客户了解清楚后才签的合同
昨天,当事楼盘营销总监张先生说,今年2月到4月期间,该楼盘推出车房联动优惠促销活动, 原来每平米约5000元,参与车房联动促销活动的企业员工,可享受每平方米4400元左右的优惠价。 据了解,黄雄飞是该楼盘已签约的600多名客户之一。
张先生说,当事的汽车销售公司是集团旗下的一家公司,签订优惠合同的企业员工,只需要支付定金5万元用于购车,2014年11月15日就可提车。 如果客户不愿意要车,而要买房,公司就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张先生说,此时,客户已交纳的购车定金转为购买该商品房的定金或购房款,同时改换该商品房的认购书,原车辆购置合同作废。
张先生说: 整个过程,客户了解得很清楚后才签订的合同,没有什么强迫,更不存在欺骗。 张先生说,如果到期后公司既无法交车,也无法履行签订购房合同,公司才会全额退款。昨天下午,张先生致电黄雄飞及其妻子,邀请其当面协商,目前尚无结果。
[律师说法]购车合同及证明也相当于购房合同
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汪兴华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交了定金,且没有签订房屋或者车辆买卖合同,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但本案已签订了购车合同,再要求退定金就可能涉及到违约了。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旷昕律师认为,两份合同综合起来看,也相当于一份购房合同,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证明中明确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大小、价格等主要要素,即使消费者现在不要车,也可以拿着现有合同和证明,主张房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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