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公告:暴恐音视频持有者1个月内须上交
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 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文化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以期遏制暴力恐怖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通告称: 暴力恐怖音视频 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
通告强调,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凡持有、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的,在通告发布后,必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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