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意外身亡 家人状告活动组织者
日前,罗湖法院对 驴友意外身亡家人状告组织者 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清明假期来临之前,驴友小陈通过 海角户外 网站以 开不了口 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某以网名 阿潘 发帖发起的 强驴拉练 大梅沙-马峦小店-金龟村-水祖坑穿越 活动。2012年4月3日,潘某某、陈某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起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在穿越过程中,小陈与其他同行人员失去联系,潘某某在打其手机未能取得联系后,以为其自行返回,带队继续前行。
2012年4月5日,潘某某在发现小陈未返回后报警。之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的草丛中发现小陈遗体。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活动组织者在当天发现小陈失踪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小陈没有及时得到救助,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陈的父母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另外参与活动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诸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4451.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发起了网上捐款活动,包括被告潘某某在内的诸被告和网友共募捐了款项计51952元,已支付给原告。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的活动性质看,本案所涉户外穿越活动并不具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并没有从中获取利润;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看,本案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等,因而本案户外运动的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因此,本案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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