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乞讨者被判十一年
被告人吴某专门对路边乞讨人员实施盗窃、抢劫,截至案发,吴某共盗窃四次,抢劫三次,故意伤害一次。2013年9月初,吴某在上述天桥,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陆某的头部,并当场抢走其现金220元。
(记者 包力 通讯员 马雪艳)被告人吴某专门对路边乞讨人员实施盗窃、抢劫,截至案发,吴某共盗窃四次,抢劫三次,故意伤害一次。记者近日从罗湖检察院获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总刑期11年。
被告人吴某自2013年8月起,多次于凌晨时分在本市罗湖区洪湖公园一带对路边乞讨人员实施盗窃、抢劫行为。这些乞讨人员多为老弱病残,没有反抗能力,只能眼睁睁看着辛苦乞讨的钱被抢走。吴某先后四次在洪湖公园门前人行天桥上,盗走86岁高龄的陆某存放在被子里的现金共计200余元。时隔几日,吴某清又到上述地点,见78岁的哑巴老人王某在乞讨,遂上前强行抢走王某的背包,并将包内现金140元拿走。过了几天,吴某在相同地点使用暴力强行劫取王某背包内现金260元。因王某在被抢时使用木棍反抗还击,吴某为报复王某,在离开现场后,又返回天桥,使用铁锤砸伤王某的头部。经鉴定,王某左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2013年9月初,吴某在上述天桥,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陆某的头部,并当场抢走其现金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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