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深圳居住证基本待遇
持证人基本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证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二)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手续;
(四)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申请社工服务;
(六)申请困难救助;
(七)申请就业辅导培训;
(八)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优惠;
(十)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十一)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优惠待遇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除享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证享受下列公共服务:
(一)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四)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五)为同住父母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六)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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