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院长详解“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
近年来,侵权赔偿 同案不同判 、 同命不同价 问题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这也是网民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3月10日晚全国 两会 新闻中心举办的网络访谈中,人民网网友 可可2010 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提问: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另外也请您从司法部门立法执法角度谈谈有没有可能改变这一现象,为什么?
张坚说,这个问题是我参加人代会带来的议案。 同案不同判 、 同命不同价 的问题我也一直在研究,并进行了调研。侵权赔偿 同案不同判 、 同命不同价 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还较突出;二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等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存有冲突;三是同类型案件在具体事实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四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
近年来,侵权赔偿 同案不同判 、 同命不同价 问题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办理侵权赔偿案件的水平和效果。
张坚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改革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立法工作的逐步完善,城乡之间的差别将逐步缩少, 同案不同判 、 同命不同价 现象将会切实得到解决。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我们将不断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统一侵权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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