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租客梦中坠楼致残获赔30万
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一慧 租客陈某熟睡中从4楼窗口跌至楼下致残,面对巨额医疗费,陈某找到房东洪某、承租者李某索赔50余万元。房东和出租人到底该不该赔?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2名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赔偿3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审结。
酒后睡梦中从窗户跌至楼下
中山市中院介绍,洪某是古镇一套房屋的产权人,他把房屋租赁给李某,由李某对外招租。2012年起,陈某租下这套位于4楼的房子居住。房内靠北面的窗口边上放了一张上下铺的床,上铺由陈某使用,这个窗户没有安装防护设施。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陈某在睡觉时从窗口跌至楼下受伤。
经司法鉴定,陈某所受的伤害为一个三级、三个十级伤残。陈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上有高堂、下有幼女仍需抚养。此后,陈某以李某、洪某应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洪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0余万元。
原告当晚曾喝酒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睡在无防护措施的窗户边的双人床上铺,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充分认识危险性。陈某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长期在具有危险性的地方睡觉,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根据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某等人当晚曾经喝酒,意外的发生不排除是陈某喝酒后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下降所致。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强制规定要求民用住宿窗户必须安装防护网,但是洪某、李某作为出租人及承租人,负有安全管理上的保障义务,其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洪某与李某共同赔偿租客陈某损失30余万。
争议:并未签订租赁协议仍需赔偿?
法庭上,房屋所有者洪某认为,他并没有与陈某签订租赁协议,双方没有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陈某是从李某那里承租房屋。洪某表示,他所提供的房屋及家具、装修完全符合安全标准并已经通过验收。陈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辨识能力,出租屋内的床位如何摆放完全取决于承租人而非出租人。
法官表示,洪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也应当察知自身所有房屋的相对变化状况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洪某在本次事故中明显具有维护管理的瑕疵,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洪某已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李某的维护管理责任更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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