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养犬新规:第一年拟收管理费500元
北岭市场,两只小狗跟随主人出来买菜。南都记者 陈坤荣 摄
南都讯 管狗实际上是管人。昨天下午,市法制局与市公安局联合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21名听证代表全部发言。听证建议大致围绕养犬管理费的收取、条例出台后限养犬只的处理以及如何提高养犬人的文明素质等。主持听证会的市法制局副局长彭炳志表示,前来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都做了许多准备,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和思路,这些都将会不同程度地在法规制定中得到体现。
根据草案内容,家庭限养两条犬,单犬的养犬管理费为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犬只禁养目录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确定,藏獒、狼犬危险较大,或将列为禁养犬只。
珠海养犬数量超7万只
昨天听证会一开始,市公安局法制督察支队副支队长梅文斌介绍,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市民养犬数量已超过7万只,2009年市政府颁布了《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虽然对市民文明养犬起到作用,但由于政府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造成对养犬人监管隶属不清,难以落实管理措施。同时,《办法》着重强调养犬人自律和部门监管,对如何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少有考虑,造成政府对养犬管理不堪重负,养犬人自律效果不好。
梅文斌表示,另外,《办法》对大型犬、烈性犬只提倡不养,而没有规定禁养,实际执行效果不好,因此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特区立法,放宽准入、强化管理、加强自律、严格执法。
《条例》草案力图通过加强养犬管理的规范,平衡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利益,逐步解决养犬带来的犬防疫、犬伤人、犬扰民、犬滋事、犬卫生5方面的问题,并推动养犬人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实现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人和犬的和谐相处。
听证代表仅有1市民不曾养犬
昨天的听证会上,有6名养犬人代表,另有为数不少的有养犬经历或正在养犬的其他领域代表。而来自非养犬人代表仅有2人,其中一人不曾养犬,另一人还曾有养狗经历,结合其发言,该代表被其他代表戏称为 潜伏 。对此,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称,听证程序合法。
市法制局副局长彭炳志介绍,此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办法的要求举行,至5日报名结束,共收到报名表25份,其中个人报名22份,单位推荐3份。在22份个人报名表中,有19名来自养犬人,经过抽签选出6名养犬人代表。原定6个参加听证的非养犬人代表名额,只收到2人报名。最终,到场参加听证会的共有8名市民代表。虽然如此,依然符合《办法》中 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 的规定。
立法目的旨在规范养犬行为
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王伟娜介绍,目前条例草案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草案起草吸纳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容环卫条例》、《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并借鉴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做法,草案立法目的旨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
草案延续家庭限养两条犬的规定。 王伟娜介绍,养犬是市民的权利,但养犬不可避免地占用所在社区的环境容量,无限量饲养会影响他人生活,考虑到藏獒、狼犬危险较大,将其列为禁养犬只。犬只禁养目录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确定,并将向社会公布。
王伟娜表示,近年来养犬管理费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养犬非生活必须,不收费导致市民养犬数量增长,不利于市民有效管理,应对其收取适当管理费,能一定程度上限制市民养犬。参考其他城市做法,草案对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免交管理费的情形。草案明确规定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犬只登记、免疫等,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
王伟娜表示,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 限制养犬 调整为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养犬人不得虐待犬只,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犬只干扰他人生活。
对焦
管理费贵不贵?
《草案》规定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300元
养犬管理费的收取问题成为本次听证会的一大焦点。《条例草案》在第二十条中规定, 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单犬的养犬管理费为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 草案还对免收条件进行了规定,即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费。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免收两年养犬管理费。
非养犬人:应该收1000元一年
此外,第二十二条还规定,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犬牌和相关证照的成本费用。
对此,听证代表中,非养犬人胡士兵明确表示 第一年登记费500,第二年起300的规定偏低了。 胡表示 正常养一只狗(管理费)一年应该是一千。而且第二年起减少,给人一种长期饲养有优惠的感觉。 他认为,养犬人从某种程度上是挤占了其他人的公共资源和空间,应该多出钱。
养犬人:应该只收工本费
除了胡之外,大多数听证代表对于 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300元 管理费收取表示异议。听证代表李京安认为养犬登记费应该只收取一些工本费。代表张纯询问条例草案中的管理费定价由来。代表黎勉列举了珠海周边多市的收费情况,如佛山免登记管理费、广州第一年收取500元,但犬只免费接种疫苗,深圳目前收取300元每年。而香港每年收取的管理费为85港币。
官方回应:第一年管理成本702元
针对张纯的询问,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王伟娜回应解释,有关犬只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写进条例草案还只是暂定,还需要公安和物价部门根据成本核算最终确定。
市公安局法制督察支队有关人士回应称,就目前来看,官方的养犬管理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的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建设、犬牌或电子标识的购买、环卫设施等。据该局到广州市公安局考察了解到,以10万只犬的管理成本为计算单位,平均每只犬第一年的支出需702元,第二年至少需要292元。
超养犬 、 超限犬 如何处理?
限养犬只的处理问题也是昨天听证会上代表提及较多的话题。部分养犬人指出,过往养犬超过2只或者饲养了超限的犬种,未来如何解决。
养犬人:希望能缴费合法化
养犬人代表黄佳介绍,她从小养狗,目前养了三只,狗狗对于她和家人来说就像亲人一样。但如果按照现在条例草案的规定,每户只能限养两只的话,那么她就必须要舍弃其中一只,这对她和家人来说是极为痛苦的事情。她表示,条例草案可以对于既成事实的 超生 部分通过缴纳 社会抚养费 的方式合法化,直到狗狗寿终正寝。
限养犬只不仅在于 超养 部分,还有一些限养和禁养的犬只,比如大型烈性犬。对于法规出台后这部分犬只的处理,养犬人代表王楚人建议设置一个 过渡期 。方式方法可以与 超养 的犬只处理方式相同。
律师意见:应尊重, 法不溯及既往
对此,律师代表李莎认为, 法不溯及既往 ,对于超出限养数量或类型的犬只,饲养超过3个月的,照顾养犬人对于狗所产生的感情,通过措施予以规范。
官方回应:此前未考虑到此问题
市法制局副局长彭炳志认为,听证代表有关限养犬只的处理意见,是此前法规草案制定过程中未予考虑到的,下来会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予以体现。
虐狗、弃狗、打狗如何处理?
养犬人代表肖四奇认为,条例草案中对于狗伤害人的事件予以制裁的规定内容较多,但对于 虐宠 等事件却没有处罚。养犬人代表肖鸽飞也表示,条例草案在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从第48条-59条都是规定养犬人违反条例要怎么罚,而对管理者的规定只有一条47条,且只列出其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却没有具体制定当他们违规后该怎么处罚?也没有规定由此给养犬人造成的损失该怎么赔。这有失公允。
代表建议:将不良行为列入个人诚信记录
条例草案中只写了对狗主动咬人的处罚,而对于人主动挑衅或者恶意伤害狗致狗伤人或狗受伤(比如故意用石头、棍子等逗狗,故意用有毒的食物喂狗等恶劣行为)、或狗与狗纠纷引发人/狗伤害这类事故,条例草案未见相关处理规定。 肖鸽飞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对此类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罚的条款。
对于 人咬狗 行为,来自市卫生局的代表钟海波建议将 弃狗 、 虐狗 等养犬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和历史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应予以治安拘留。而来自香洲格格动植物保护中心的负责人王国英认为,养犬人在推动养犬管理条例出台的同时,还应该推动珠海的动物保护法规出台。
官方回应:代表思路建议拓宽了视野
彭炳志表示,代表们的思路和建议都很不错,给他们拓宽了视野和想问题的思路。在养犬管理的问题上,法规草案此前确实过多地想到的是怎么防治犬只伤人行为,而对于如何爱护犬只则考虑欠少。接下来在完善的时候会注意这一点。
行业观点
高管理费或致更多犬只被弃
珠海市香洲区爱护动物协会会长李迎冰昨天作为行业协会代表参加听证。她认为,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来看,还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给犬只上牌的根本目的都不是为了 收费 ,而是为了更积极有效的管理。因此,条例草案应该是本着 为了更好疏导,让更多宠主积极为宠物上牌 这样的目的去制定法规,这样相关部门才能进行管理。她提醒, 如果收费甚至是高收费,有些养犬人会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饲养,从而增加弃狗现象。
李迎冰表示她的担忧不是空穴来风的。其举例,2007年,河南省出台养犬条例后,被遗弃的犬只增多,相关部门粗略估算,约有2000只。武汉出台养犬条例后,2010年限养区内有犬只近10万只,但仅有2万只办理了准养登记。深圳也差不多。据她了解,今年初,深圳市城管局负责人还就此向深圳市人大建议,降低或取消该市300元养犬办证收费,鼓励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
当更多的流浪犬只涌上街头,相关部门又要开始 善后工作,要找地点、还要花钱费精力安置。 李迎冰说,据其了解,广州每年要花费200多万元收留安置被捕获的未上牌的上百只犬只。她还建议,管狗的根本在于管 人 ,因此不应限制养狗的数量和品种,而应该在法规中加重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引导养犬人文明养犬。
律师建议
养犬管理应增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作为律师代表,昨天第一个发言。他认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做了规定,其中第八十条特别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要求对于动物饲养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因此,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是现实要求,也是与上位法的衔接与配套。
发言中,他针对具体的法规草案条文提出了5点建议。包括建议《条例》中增加物业公司的义务,其认为,现实生活中,业主有事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向物业公司投诉。因此,条例草案中应该增加以下内容: 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养犬人应当遵守《条例》,本区域内的公约及其他约定的义务。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他还建议《条例》草案增加 公安机关建立违法养犬网络公示平台,就养犬人违法、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予以公示,举报人、投诉人也可在平台上举报、投诉、发表意见。 在 法律责任 中增加规定 违法黑名单 制度,对于多次违法的养犬人根据情节在一定期限或永远禁止对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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