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间 需信息畅通互动
从2010年起,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就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近日媒体获悉,今年7月30日最高法针对其建议给予了答复,表示完全赞成该建议,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等于认可了幼女 卖淫女 身份,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法希望能与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10月24日,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样的法律适用规定,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解读为 冻结嫖宿幼女罪意图明显 。但毫无疑问,通过法律适用规定回避刑法罪名的适用,与立项废除该罪名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最高法所能做的是谨守审判权的边界。一方面,明确表示赞成并希望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规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 嫖宿 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 嫖宿 归并于 奸淫 ,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最高法同时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份一年只有1件案件。可以看出,这两年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几乎已将此罪名 冻结 ,极少适用,其中原因并不难理解。贵州习水2009年4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检方以 嫖宿 而非 强奸 的罪名提起公诉,引起舆论哗然。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嫖宿幼女罪开始以另外一种面目进入舆论的视线。
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 强奸 与 嫖宿 的区别显而易见。即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童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另当别论。从保护幼童的角度出发,确实不应在立法或司法留下一个可能逃脱高刑罚的空间。法治社会是立法与民意之间信息畅通互动的社会,任何一项立法,都需要立法机关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是当公众对某一项法律问题反应十分强烈的时候,立法机关更不能忽视。对于填补这个空间,到底是通过司法解释,还是通过立法废除罪名,在立法日益开放、公民参与立法日益积极的今天,都需要公开的信息畅通互动。如果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就推动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修改;如果是法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就积极开展立法解释,以消除实践误解。无论以哪种形式解决问题,面对质疑、积极回应都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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