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三种管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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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改革:三类民告官案件 基层法院不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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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三种管辖方式
普通管辖
按《行政诉讼法》的管辖方式,行政诉讼案件在案发当地走完行政诉讼的基层法院审理,审理期满了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期间,容易出现 地方保护 情况。
交叉管辖
2008年,广东高院指导下级法院在其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实行交叉管辖,以避开当地政府对当地法院行政审判的牵制和干扰。在实行初期发挥过一定作用,各中院为图省事,均逐步采用固定交叉管辖的方式,导致各县、市、区政府相互干扰,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受到的干扰非但未能减轻,相反更加严重。
提级管辖
2012年开始,以县、区级人民政府、省直厅局级行政机关、中直驻粤厅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必须上提一级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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