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傍上东莞贪官 自己受贿进账3000万
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贪腐1.7亿元案中关键人物港商刘巨浪凭借与吴湛辉之间的 密切关系 ,利用其影响力受贿和行贿案,近日,经广东省高院审理,二审宣判判处刘巨浪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审理显示,虎门镇田氏化工本来不符合 三旧 改造的条件,为了获得 三旧 改造政策福利,其项目经理卢禹钧以重金托吴湛辉的 兄弟 刘巨浪帮忙 运作 ,刘巨浪便开始找到吴湛辉,帮助田氏化工谋取不正当利益。
刘巨浪受贿人民币3032万元,港币200万元;行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60万元。一审佛山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刘巨浪不服上诉,一审焦点延续到二审,问题围绕刘巨浪是否利用吴湛辉影响力,刘巨浪收益 佣金 还是 贿赂 等问题展开。
二审中刘巨浪辩称向虎门镇镇委副书记郑敏华行贿的受益人、实施人、资金来源均为田氏化工,其不构成行贿罪,应为介绍贿赂,且仅起辅助作用,不是主犯。省高院认为虽然行贿的资金由田氏化工提供,刘巨浪也一起参与贿送,两方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贿赂郑敏华,而非仅仅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起搭桥联系作用。因此,刘巨浪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而不是介绍贿赂罪。并且在向郑某行贿过程中,刘巨浪提议并主动联系郑敏华,两次参与向郑敏华行贿,在案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从犯。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所有上诉请求,判处刘巨浪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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