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男称摸一下给零花钱 先后猥亵两姐妹
近期,国内连续曝光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更是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哗然。近年来,顺德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频发,据统计,今年以来,顺德区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被强奸的案件总数为33宗35人,同比增长106%;猥亵儿童案件6宗6人,同比增长500%。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都是在未成年人缺乏监护的状态下发生的,从中也反映出,家长和学校在性安全知识教育方面的缺失,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不足。通过本期栏目,我们希望能向社会敲响警钟,共同呵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
案例点击
1.女儿被邻居单身汉猥亵
43岁甘某独身居住在顺德容桂容边一出租屋,2013年3月12日19时许,他在房内休息时,隔壁邻居家的3岁女儿跑进了自己的出租屋玩耍。见邻居家长没在孩子身边,甘某一把将孩子抓过来,趁机用手对孩子下体进行猥亵,导致孩子阴部受伤。
2.伯父给零花钱要求摸一下
2013年1月的某个晚上,12岁的小婷正和9岁妹妹在杏坛家中玩耍,两人玩着玩着跑到了同一栋楼伯父杨某的出租屋中。正在看电视的杨某,为寻求刺激满足个人需求,将两姐妹哄到身边,称如果女孩给摸一下,就奖零花钱。少不更事的两姐妹以为有好处,便没有拒绝,随后,杨某先后对两姐妹进行了猥亵。
3.儿子交熟人看管遭性侵
在杏坛打工的王女士终日和丈夫忙于生计,无暇照顾7岁的儿子。2013年5月4日14时许,王女士因要外出上班,将儿子小兵委托给熟人覃某(男)看管。一直单身居住的覃某在出租屋陪小兵玩耍时,突然心生歹念,将对方的裤子扯下,对小兵进行猥亵。6天后,当小兵再次来到覃某家中玩耍时,覃某又以同样手段作案。
检察官提醒
一系列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反映出家长、学校对孩子的性安全知识教育不够重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尤其针对外来工聚集地开展进厂企、进出租屋等多种形式的深入宣传。工会、学校等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完善的预防性侵害案件发生的工作机制。
作为家长,要从小对孩子灌输自我保护意识,“无论男孩女孩,都要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对自己有侵害的,身体的特殊部位是不能让他人触碰的。如遭到侵害,一定要及时告知父母。”蓬桂梅提醒,家长在发现问题后要马上报警,隐忍只会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院表示,该院将一如既往加大打击和查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严惩不贷。
检察官介绍案件特点
1.被害人以幼女居多
据统计,今年检察院受理的性侵害案件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共有48人,14岁以下的幼女有33人,占了逾68%的比例,10岁以下的幼女有11人,占了逾23%的比例。“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幼女,在面对侵害时缺乏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检察官蓬桂梅分析,由于幼女在受到侵犯后的权益维护意识及能力薄弱,导致不少案件持续时间长,甚至成为隐形案件,极易助长犯罪势头。
2.熟人作案比例极高
“犯罪分子利用熟人关系赢得信任,在被害人监护人疏于防范时,极易得逞。”蓬桂梅介绍,今年性侵害案件中,陌生人作案的只有7宗,其余均为熟人作案,比例接近80%。被害人包括朋友、邻居、网友、工友的女儿,甚至亲生女儿。如伯父杨某猥亵儿童案中,受侵害的女孩均是与杨某住同一出租楼的侄女。
陌生人作案的宗数虽然不多,但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可能更严重,“从案件中发现,大部分陌生人作案时都会将未成年人带到偏僻处,过程中施以暴力。”检察官吴子鹏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份,陈村一男子将放学途中的8岁女孩,强行带至附近一处烂房内实施猥亵,期间还用言语威胁女孩致其不敢反抗。
3.流动人员成锁定目标
检察官从今年的案件审查中发现,48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流动人员占40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23名以及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17名,比例达83%。这些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外来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地带,“未成年人随父母外出打工被留守或自己单独外出打工,因得不到有效监护,促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蓬桂梅告诉记者。
4.犯罪方式和犯罪对象趋向新型化
今年性侵害案件中,利用网络骗取未成年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的有6宗,有18%的案件是和网友见面时发生的,而此类案件的比例正呈上升趋势。“现在网络科技发达,一台电脑或是ipad,甚至一台手机就可上网,而使用网络的年龄层也越来越小,有些孩子在网上交友不慎,容易给自己带来危险。”蓬桂梅说道。
此外,性侵害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女性,今年检察院受理的性侵案件中,出现了一宗男童为性侵对象的案件,因此,对于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也需引起重视。
法条知多D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相关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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