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将正式实施 清除“零负团费”(2)
游客、旅行社、导游均受益
“《旅游法》的出台无论对业界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好事。这意味着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市文体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旅游法》出台后对三类人群有了保障:一是游客,旅游品质得到保障,可依法享有知情、退货、退费等权利;二是旅行社,利润得到保障,不可预见的盈利风险大大降低;三是导游领队,团费中已包括导游领队的报酬,导游领队的收入明确且有保障。
该负责人表示,《旅游法》的实施将实现游客与旅行社的双赢。对旅行社来说,将更注重品牌培育,更多地关注旅游过程中游客的体验。旅行社将着力开发设计更多符合游客需要的、回归旅游本质的旅游产品。这些都将使旅游市场回归到经济规律的正常轨道,让旅游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从而巩固旅行社行业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的环境。
而对游客来说,无需再担心被强迫购物、强迫自费,游玩行程和费用支出将更透明化,权益将得到最大保障。
《旅游法》管不到国外“地头蛇”?
规范国内,促进国外市场调整
因为像泰国这种特殊的地接模式(当地旅游的核心资源都被珠宝商店所掌控,将游客引到商店去消费),造成了东南亚旅游线路大幅涨价。如果说《旅游法》对中国旅游市场有可控性,那么,对国外的不规范操作是否又鞭长莫及?
“其实,这种地接模式的形成,主要在于低价和零负团费的出现,吸引了大批游客,而且没有法律的监管,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后,必然会打击这些旅行社。有了《旅游法》的保障,市场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从而导致这种地接模式的改变。”深圳国旅新景界营销总监刘可说。
市文体旅游局旅游监督管理处处长丘干也认为,“国外旅游项目本身也是国内旅行社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需求。对于国内的违规违法操作,《旅游法》会实施惩罚,这一信息肯定会反馈到那边。所以《旅游法》出台后必然会促进对方的调整。”
《旅游法》是否存在模糊地带?
条文清晰逻辑严密难钻空子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让刘可担心的是,这个“协商一致”可能形成漏洞,让部分旅行社钻空子。
市文体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细节的界定,其实法律已经非常明确,譬如看有没有打破零负团费模式,是否切断了旅行社和购物店、自费点之间的非法利益输送,是否还存在以不正当回扣来垫补团费,是否以不合理团费低价来诱骗客人、恶性低价竞争。虽然双方可以协商,但是不能违背《旅游法》当中任一一条法规,因为所有法规是环环相扣的整体,逻辑严密,不能只执行其中一条而不管其它规定。
而市旅游协会旅行社业分会会长宋强也提到,法律在保护合法权益上传达的信息非常准确:“《旅游法》对于小费的规定与之前的行业规章有了明显区别。之前的规定是禁止‘收受’小费,而现在是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将促进导游为了获取更多的合法收入而提供超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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