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帮毒贩转移财物,要15万回扣?(3)
反对“犯罪未遂”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盐田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该院认为,一审认定了刘某诚犯罪未遂的情节,导致量刑畸轻。刘某诚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应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检察官还指出,刘某诚关于没有索贿的辩解不成立,因为他在明知不能单独审讯嫌疑人的情况下还单独私下接触李某农,其目的十分明显。刘某诚的犯罪行为已实施,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没有从轻情节。
被告民警:
有主动坦白自首情节
刘某诚则认为一审未认定自己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3年以下适用缓刑。
昨日二审时,刘某诚认为自己没有索贿,当时是李某农主动提出要给他好处费请他帮助转交财物,后来因为同情答应但也没有收受其好处费,只是猜测其家属可能为了感谢他会给他好处。
他还表示,自己并不是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才向领导汇报的,而是因为考虑到该银行卡可能是毒资或赃款,才向副支队长主动坦白的,他是经过领导同意后,自己才将14万元存回银行卡。
刘某诚表示,一审法院在自己与李某农的证言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下,采信了李某农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自己属于索贿,因此认为定性错误。他说,自己不否认存在贪念和对李某农的同情,做了违规的事,但也应为贪污行为,且在明明可以继续取款和转账,基于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及时向领导主动坦白自首,应属贪污犯罪的中止,应予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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