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淫魔富少李宗瑞性侵多名女性 获刑18年半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淫魔富少李宗瑞涉迷奸偷拍30女、另偷拍4女案,台北地方法院上午宣判,法官认定他偷拍、性侵属实,强制性交部份判他应合并18年6个月,妨害秘密部份则判刑3年10月,得易科罚金。
图片来自台媒
李宗瑞去年遭起诉下药性侵、偷拍30人,另有4人与李合意性交,但也遭偷拍,检方以一罪一罚共求刑209年,但李宗瑞仅坦承偷拍,愿赔每人20万元(新台币,下同),已有2名女子和解,李宗瑞否认性侵,强调是一夜情、“夜店文化”,检察官认定他犯后态度恶劣,加重求刑到266年半,但法定有期徒刑上限仅能执行30年。
34名被害人中,至今仍有14人未出面,检方担心,此部分缺乏被害人指控,李宗瑞也辩称是你情我愿,李可能获无罪,另16人性侵部分,检方认为其中6人是遭下药性侵,因仅一名被害人体内有毒品反应,此6案有可能不构成刑期7年起跳的加重强制性交罪。
但检方认为,不论是否成立加重强制性交罪,李宗瑞至少涉犯16件性侵及偷拍,每罪仍可判刑3到10年,可合并执行20年至30年。李宗瑞的律师团则说:“今天宣判后,会在第一时间向李的父母回报,宣判前无法说对判决结果有没有信心。”
李宗瑞案大事记:
李宗瑞被控从2009年起,邀约32人包括前女友、女模及艺人,先后到夜店饮酒作乐,乘机对28人下药迷奸,或趁对方烂醉后抬回家性侵,并将性侵过程摄录。
2012年8月23日,遭通缉、逃亡23天后,李宗瑞投案自首 坦承逃亡期间有女性友人协助。
2012年8月31日,台北检方首度提审淫魔富少李宗瑞或有3名共犯。
2012年11月1日,李宗瑞一审被判刑14年,但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李宗瑞的继母也在受害人名单内。
2012年11月6日,台北地检署上午侦结起诉。检方认定李宗瑞涉及27起妨害性自主案件,有10多名受害人指控偷拍,检方认定他行为恶劣,依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等罪名起诉,合并求刑30年。
2012年12月4日,台北法院开庭审理富少李宗瑞被控迷奸案,首度提审李宗瑞并当庭勘验光碟,律师说,李宗瑞仍做无罪答辩,“认错不认罪”,遭检方合并求刑30年。
2013年1月31日,台湾淫少李宗瑞案在台北地院开庭。李宗瑞首度承认,偷拍31名受害人的性爱影片,愿意赔偿每人20万元新台币和解,并请求交保释金回家过年。
2013年7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开庭,李宗瑞仍坚持被害人全是自愿,辩称“大家出来玩,看对眼就一起玩一玩,这是台湾夜店文化!”检方痛斥他毫无悔意,当庭求处30年重刑。
2013年7月16日,检方求处30年重刑,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辩论终结,34名被害人中,有12名女子向李宗瑞求偿新台币200万元至1200万元不等,总共加起来大约是7500万元,全案定在9月3日一审宣判。
2013年7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开延押庭,李宗瑞盼以300万元保释换取停止羁押,法院将择期裁定。针对偷拍部分,李宗瑞愿赔偿34名女子每人各20万元以和解,合计680万元,但光其中12人就求偿7500万元。
名词解释:易科罚金
是用缴纳金钱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是从剥夺自由的刑罚变换为缴钱的处分方式。目的是救济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在台湾,依中华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窃盗罪、普通伤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且无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较严重的罪名(如:诬告、伪证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也不能易科罚金,仅剩易服社会劳动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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