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企转型升级不得擅自降薪裁员
人社局昨日提出,“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深企因转型引发的纠纷约占劳资纠纷群体事件的3成。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圳市人社局昨日提出,深企因转型裁员20人以上,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批后才可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转型后不得擅自降低薪酬。
由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劳资纠纷逐渐成为新的社会问题。据悉,今年上半年深圳共发生劳资纠纷群体事件211件,同比减少22.1%。其中,由于企业停业、停止经营或搬迁、转型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事件共69件,约占31.2%。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搬迁、股权变更等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作了相关规定。
人社局昨日提出,“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企业因转型升级导致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时,当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应与职工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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